原標題:萬元祛痘沒效果?消費者心塞要退款
求助幫幫團熱線88516110和市消保委,雙方達成一致退款16200元
丁女士做美容的店鋪
丁女士付款后拿到的收據
花錢做面部美容,是為了改善皮膚狀態,讓人變得更光鮮亮麗。丁女士是一位愛美人士,為了清除臉部痘痘,她花費24800元購買相關美容項目??勺隽艘欢螘r間后,她覺得不僅效果不佳,臉部還頻頻出現紅腫、發癢等情況。這讓她郁悶不已,便向商家提出退款,退款過程一波三折。
近日,丁女士撥打本報幫幫團熱線88516110反映情況。記者多次陪同協商,后在臺州市消保委介入調解后,雙方達成一致,退款16200元。
為了祛痘,花費24800元購買項目
長痘是丁女士臉上的“頑疾”也是她心里的“疙瘩”。去年9月,她再次深受其擾。“我長痘痘已有十多年,前幾年好很多,去年又反復了。”
機緣巧合下,丁女士在美團上團購了39元2次的祛痘服務,店鋪是位于椒江萬達金街的蕾特恩皮膚管理中心國際連鎖(萬達店)。
“到店后,店員告訴我團購券為體驗價,只能局部體驗,無法全臉使用。”看到備注里也注明了此事項,加上店員勸說,丁女士退了團購券,并花780元購買了四次全臉祛痘服務。
當她再次到店清痘時,店員又推薦了其他項目。“項目包括不限次數的祛痘年卡,以及按次收費的排毒、補水、除螨項目,費用24800元。店員將之前的四次祛痘費用減免后,合計24020元。”丁女士介紹。
為了擁有更好的皮膚狀態,丁女士相信了店員說的“搭配使用,效果更佳”。“當時,店員發給我一個小程序,說是以后做的任何項目都能在上面看到,每次做完簽字確認就好。經過店員一頓操作,我就按她說的,稀里糊涂地在小程序上簽了字。”
對效果不滿意,退款一波三折
做完一系列項目后,丁女士感到不對勁。“排毒、清痘、除螨、補水一套流程下來,我的臉頰和鼻翼開始發癢。我馬上聯系了店員,她解釋說剛開始做排毒,皮膚有反應是正常的,多做幾次待皮膚適應后就好了,并時常聯系我到店做項目。”
從此,丁女士隔三岔五往店里跑??墒琼椖孔隽巳拇魏?,發癢等癥狀仍未消失,店員就調整了項目。去年12月時,丁女士臉上開始出現發紅發炎情況,皮膚不但沒有達到預期效果,反而變得更差。
去年12月8日,丁女士提出退款。“我通過微信和店員多次溝通,但對方找各種理由拖延時間。直到今年2月才見到店長,但店長說無法退款。3月初協商時,店里經理又說退2000多元。3月13日,第二次和經理協商時,他說可以退9000余元,并打印了合同。”
這下,不但退款金額沒有達到丁女士預期,合同的出現更是“火上澆油”。“他們根本沒有提到過有合同,我也不知道自己在小程序上簽的是合同。當時,他們只給了我一張收據,其他什么也沒有。而且我在手機小程序上,也看不到電子合同。”
由于電子合同上沒有注明每個項目的具體金額,丁女士便以次卡項目按總價除以次數,以及年卡按時間折算的方式,初步估計剩余項目金額為17000元。“我沒有要求他們退全款或者對我的面部修復進行賠償,只是想要退回剩下沒做項目的金額。”
退款計算方式不一,最終協商退款
3月14日,記者陪同丁女士來到蕾特恩皮膚管理中心國際連鎖(萬達店)。店里負責培訓的經理王女士告訴記者:“丁女士剛開始前一兩次做項目時,因為臉部皮膚干燥,可能會出現發紅,慢慢適應就好了。長痘痘本身就會有點紅,不是因為做美容導致發紅。丁女士頻繁到店也不單單是清痘,也有其他項目在做。”
“店里每位顧客都會通過小程序簽訂電子版服務協議,簽訂時也會給顧客看,以及強調標紅部分,并且需要顧客自己簽字確認。”王經理進一步表示。
從打印的《“蕾特恩”項目服務合同》上,記者看到退費標準部分標紅,退款金額為所涉及已支付的項目費用(需退款項目)減去該項目單次費用乘以服務完次數,再減去所涉及退款項目費用總金額的10%作為違約金。
“我們按照協議標準計算,可退費4000多元,但丁女士不滿意。他們和我們區域總經理魏總協商后,退款金額為9000多元。”王經理說,魏先生當下不在店里,她無權決定退款金額。
經過和魏先生電話溝通,雙方約定第二天面對面協商。隔天,記者和浙江海貿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曹理尚一起,再次陪同丁女士來到店里。
魏先生介紹,按照協議的退費標準計算,丁女士可退金額為4774元,店里可免除違約金2480元,并再加2000元,合計退費9254元。
“我們有丁女士臉部最初照片的存檔,兩者可以進行對比。她如果覺得紅腫發炎是我們的原因造成的,她可以去鑒定,如果確實是我們的問題,我們愿意承擔。”魏先生稱,他們也不是找理由拖延協商退款,而是因為疫情影響,以及店里春節放假了一個月。
作為雙方主要矛盾的合同問題,丁女士希望店里調取監控,查看當時現場情況。但魏先生表示監控為實時監控,并沒有存檔。
3月16日,在臺州市消保委組織下,雙方再次調解協商,最終達成一致意見,退款金額共計16200元。
律師提醒
理性選擇預付式消費,謹防“踩坑”
針對雙方“焦點”合同問題,記者咨詢了浙江海貿律師事務所律師曹理尚。
據介紹,根據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,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護。本案中,丁女士通過手機簽訂合同,在手機打開的小程序上簽字,丁女士應當對其簽字負責,不管是紙質還是電子版合同,均不能以不知情為由,進而否認合同的存在,并且合同已經開始履行,因此應當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。
曹理尚進一步分析道,由于丁女士簽訂的是美容院提供的格式合同,其中許多條款不利于消費者。美容院在沒有證據證明在簽訂合同時,其已經采取合理的方式,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,因此,對于美容院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,即關于美容院退款計算方式的條款,應當認定無效。
最后,曹律師提醒消費者,簽訂的預付式消費合同,往往是經營者制定好的格式合同,消費者要避免因疏忽大意,而簽訂了于己不利的合同。同時,消費者應結合自身需求、經濟能力、消費習慣等因素,適度理性地進行預付式消費,切忌盲目貪圖優惠,而一次性存入較大金額。
免責聲明:市場有風險,選擇需謹慎!此文僅供參考,不作買賣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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